-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二 節 工程計畫
- 第 3 條自來水工程計畫,必須先將左列圖說送請市管機關審核,經核定後始准將 工程付諸實施: 一 工程計畫報告書。 二 詳細設計圖。 三 器材規格及施工說明。 四 施工預算書。
- 第 4 條工程計畫報告書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 概說:工程計畫之緣起,供水區域之歷史等之說明。 二 水廠現況:擴建工程或改善工程應詳細描述水廠現有設施之操作機能 現況、業務、財務情況等。 三 計畫供水區域:供水區域一帶之社區及人口分布情形,各社區之特質 、用水情形、供水之必要性,原有供水區域,計畫供水區之排定及其 理由,工業之可能發展及其對自來水之需要等。 四 需水量之估算:訂定計畫目標年,並推估該年之供水社區總人口,供 水人口,每人每日需水量及計畫供水量 (包括平均日、最大日及最大 時) ,並加算必要之工業用水、消防用水及其特殊用水水量。 五 水源之選擇:供水區域一帶之水文、地勢、地質,對所有可能利用之 各地面水及地下水,就其水量、水質、水權分配等作分析說明,判斷 其為計畫水源之可行性,選擇最佳水源。 六 淨水、送配水方式及水管種類等之選擇;說明採擇之目的及理由。 未經公認之新方式或新設備,應附送試驗分析資料,以憑審核。 七 替代方案:就不同水源、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配水之不同方 式或配置訂定可行之數方案,比較經濟、工程、管理之優劣,選擇最 佳方案為定案。 八 定案計畫: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及配水各項設備之地點、 配置、構造、尺寸、機能及水位關係等,並附送配水系統各種必要之 水力分析圖。 九 財源籌措及未來擴建:分項工程費、總工程費、營運年費之估列、工 程經費財源、貸款償還估計及必要之分期施工計畫之擬訂,未來擴建 之展望。
- 第 5 條定案計畫之詳細設計圖應具備左列資料: 一 標記:每圖均明示工程名稱,自來水事業名稱、圖名、設計機構名稱 、設計工程師姓名、比例尺、長度單位 (公分或公尺) 、日期、圖號 等。另外須在必要之圖樣註明使用之基準線、指北線、行政區域界線 、水廠供水區域界線、或特別供水區域界線等。 二 總圖:與計畫有關地區之地形圖,包括適宜差距之等高線、溪流、池 塘、湖泊、社區、既有或計畫之道路鐵路、建造物等。計畫及有關之 原有構造物或設備之位置、尺寸、機能、高程等。 三 設計概要圖解及水位關係圖:以簡明之圖解表示所有構造物及設備之 互相關連。並繪出水流經過各設備之流程示意圖。 四 施工詳圖:分別就取水、管路、抽水站、淨水廠、水池等設備,宜接 土木、管線、建築、結構、機電等部門繪製施工作詳圖,以能據以施 工不致發生困難或混亂為準。與原有設備有關部分,應將其原有設備 之互相關係明確標示。
- 第 6 條工程所用之每一主要器材,應擬訂完善之規格,以燙購料之依據。已有「 中國國家標準」之器材,應使用符合該標準,並得僅指定該標準之名稱或 號碼。 工程施工之每一步驟,均應供給完善之詳細施工說明,以便施工者有所遵 循。 前項說明並應包括施工期間維持原有自來水設備之操作供水,對供水之影 響減至最低限度之施工計畫。
- 第 7 條施工預算書應包括工程費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及數量計算。
- 第 8 條工程計畫經核定後,如對原核定之計畫或規範中所定之出水能力、水力條 件、各項操作單位,各項處理過程涉及其機能部分、或經淨水處理完成後 之水質有任何變動時,應經原審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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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