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淨水設備
- 第 五 節 消毒及預氯處理
- 第 140 條消毒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 自來水消毒應使用氯劑。 二 加氯方法以溶液式為準。 三 加氯設備應有可靠之性能,加氯速率及數量應準確易於控制,並有良 好之安全設施。 四 加氯地點應選在氯劑能均勻混和於水中之處。 五 消毒應有二十分鐘以上之接觸時間。 六 加濾設備之容量,應以最大處理水量及最大加氯率決定之。共並應有 備用設備。 七 流量經常有變化之水,消毒時應設自動控制設備保持一定的加氯率。
- 第 141 條消毒室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 加氯機室與液氯貯藏室應分開。液氯與胺應分別貯藏。 二 加氯機室應設固定之玻璃窗,其地坪須高出地面,門應向外開。與其 他建築相連時,應避免有相通之門,以防氯氣漏出侵入他房。室內通 風應在一邊墻之上方留風口,在另一墻腳設小窗裝設抽風機為排出口 ,使得室內能在每一分鐘內,換氣一次。抽風機之間開關必須設在加 氯機室門外。加氯機室之大小應視使用之加氯機而定之,並應有足夠 的空間按裝消毒機以便利操作與養護。 三 液氯貯藏室應與加氯機室相鄰,其地坪應高地面,室內通風設備,應 與加氯機室規定相同。其與加氯機室相鄰之隔牆上,應留一固定之玻 璃窗。貯藏室內不得有陽光直接照射,以防溫度之升高,而引起液氯 筒爆破,室之大小應能經常貯藏半月份以上使用量。室內應有適當之 液氯筒固定設備及吊車等搬運設備。 四 漂白粉及次亞氯酸鈉之貯藏室,應設在乾燥而陰涼之處。 五 加氯機應有壓力水之供應。其所需水量及水壓,視加氯量及加氯地點 並按照所用加氯機需求決定。必要時應設足夠容量之水池並水頭且有 備份之專用加壓抽水機。 六 加氯機內部及氯溶液管線應使用橡皮塑膠等耐腐蝕材料。加氯機室內 金屬應施以耐酸處理。 七 應設磅秤等計量設備,檢驗加氯量及剩餘量。 八 五十公斤裝之液氯筒每小時限於取用一公斤,一噸裝者限十公斤。超 過此範圍時,應同時使用足數液氯筒或另設蒸發設備。 九 在加氯機室及貯藏室門口取用方便之處,應經常備有防毒面具、氨水 、嗽口藥、應急修理工具等。液氯貯藏室附近應備有消石灰做為氯氣 吸收之用。
- 第 142 條為氯前消毒,袪除臭味,促進膠凝作用,除鐵錳及殺滅藻類等,應作預氯 處理。
- 第 143 條預氯處理加入地點應選在原水進水口等能充分均勻混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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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