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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四 章 淨水設備
  • 第 七 節 除鐵錳及軟化
  • 第 150 條
    除鐵錳之處理方法如左: 一 溶於水中之鐵錳先用氣曝,預氯處理或加藥等方法加以氧化。 二 鐵錳之氧化,在PH值高時較為有效,尤以錳之氧化在一般情形下在 八以上之PH值為宜。 三 業經氧化之鐵錳,其祛除方法與一般濁度之祛除相同。 四 加藥、膠凝、沉澱、過濾等設備之選用,主要應視水中鐵錳含量之多 寡及其型態而定。 五 鐵錳之祛除,必要時應經試驗確定其最有效之方法,作為設計之依據 。
  • 第 151 條
    自來水之軟化,應依原水水質、軟化程度、設備費用及維護費用等加以考 慮比較後,選用石灰蘇打法、離子交換法、或兩法併用。
  • 第 152 條
    石灰蘇打法如左: 一 採用石灰蘇打法之軟化處理廠,其設計及構造為: 混和時間得少於四十分鐘。 沉澱池應採用機械設備排泥。 應有足夠之加藥及藥品貯藏設備。 為防快濾池料之結石、管垢之生成,應設有PH值調整設備。 二 PH值調整可使用二氧化碳、硫酸或複磷酸鹽等。其加入點通常應在 快濾池進水之前。 三 二氧化碳調整池之構造為: 其水深應約為二.五公尺,滯留時間應約為五分鐘至十分鐘。 池底應使用多孔或多孔管,藉以均勻分布二氧化碳氣泡於水中。 如設在屋內時,應有充分之通風設備,以防中毒。 四 採用硫酸或複磷酸鹽以調整PH值時,其所需設備之設置標準,應照 本標準第四章第二節加藥之規定。 五 軟化處理所產生之污染,應有適當之處置。
  • 第 153 條
    離子交換法如左: 一 離子交換法僅適用於總固體量不超過每公升八○○毫克。倘水中含有 每公升○.五毫克以上之鐵錳時,應先予以祛除。其含量在每公升○ .五毫克以下而未予以祛除時,在進入軟化池前,應防其被氧化成為 高價化合物。 二 離子交換法軟化法,一般使用壓力式。軟化池內流速以不超過每天四 百公尺為準,短時間內之最高值不得超過每天六百公尺。高能量離子 樹脂之設計交換能力,以不超過每天六百公尺及每立方公尺五十公斤 硬度為準。反沖洗速度應約為每分鐘三十公分,洗淨速度應約為每分 鐘六公分。再生使用之鹽,去祛每公斤之硬度,應使用約二.五公斤 。 三 離子交換法軟化池之一般構造: (一) 池底之集水裝置及濾石,應與快濾池之構造相同。 (二) 離子樹脂之粒徑應在○.三公厘至一.○公厘之間,其厚度應為八 十公分以上。 (三) 鹽水分佈管,應在樹脂頂上約五公分之處,其配置應能使鹽水在池 內均勻分布。 (四) 池內及與鹽水接觸之管件,應使用耐蝕材質,或施以防蝕處理。 (五) 出水管上應有計量器,以決定再生時間。 (六) 軟化池應設繞流管,並應在其上設計量器,作為調整軟化硬度之用 。 (七) 鹽水量筒應附有易於計量之刻度,其大小應大於一次再生之需要量 。 (八) 鹽之貯藏室容積,應儲存一個月左右使用量。 (九) 採用鹽溶液貯藏池時,其容量應能貯存一運車鹽量之一.五倍。並 在底部分層舖設不同粒徑之石子形成支承層,池上應有覆蓋,及防 污染設施。 四 離子交換法之鹽液廢水,應有適宜之處置。 五 離子交換法之軟化水,其PH值如需加以調整時,應設加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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