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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五 章 配水設備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57 條
    設計配水量,應能平時滿足最大時供水量,火災時能滿足最大日供水量加 消防用水量。
  • 第 158 條
    計畫目標年社區集居人口在一萬人以上時,配水管之容量應考慮消防用 水。人口在十萬以下時,配水管線分析,應以最大日供水量,再依左表 規定加算消防用水量。 一 市中心區:

    人口(一萬人)

    消防用水量(每分鐘立方公尺)

    一.0

    二.0

    三.0

    四.0

    五.0

    六.0

    七.0

    八.0

    九.0

    一0.0

    二 其他地區: 視建築物之情形考慮消防用水,每分鐘一立方公尺至四立方公尺。
  • 第 159 條
    配水方式應依左列各款決定: 一 應考慮水區域及其附近地勢、有效利用水頭、供水區域內水壓均勻、 供水安全、建設費及操作年費經濟、有已配水管線之耐壓及漏水情形 ,將來維護操作之難易等因素。 二 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適當高地時,應建配水池,採用自然流下式或 浮動方式而避免使用直接加壓方式,以免停電等事故發生時無法供水 。 三 供水區域內附近有高地,但其高地不能以自然流下方法供水時,可採 用部分自然流下方式,高地區可用加壓抽水機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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