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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七 章 儀表控制設備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224 條
    儀錶控制基本原則規定如左: 一 儀錶控制設備須能合乎自來水設施之經濟效益管理合理化。 二 儀錶自動控制設備之規模及自動化之程度,應依設施規模之大小,維 護之難易,操作人員之技能程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
  • 第 225 條
    管理室為設施管理之中樞,應有良好的環境,便於工作人員之服勤及儀器 之操作養護。
  • 第 二 節 儀器
  • 第 226 條
    儀錶配備之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之種類,須符合其使用目的並能充分 發揮其特長。
  • 第 227 條
    發信器應裝設在適於計測之地點,其校正應以實量實施。
  • 第 228 條
    收信器及控制器之種類及裝設方式,應適合使用目的。 儀錶盤應適合管理方式,並與管理室相配合。
  • 第 229 條
    操作器規定如左: 一 操作器應具有適合其操作目的之特性。 二 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須視需要備有遠距離手操作及現場操作。 三 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之選用應合於控制目的。 四 作為操作部門之泵及其他設備所組合之控制設備應合於操作目的。
  • 第 230 條
    傳送部門規定如左: 一 電訊信號應以有線傳送為準,並應防止電磁感應障害。採用無線電傳 訊時,應先得有關機關認可後裝設。 二 長距離之傳送線路,應有備用線路。 三 採用壓力傳訊時,其壓力信號管須有防漏設備。 四 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內之配線及配管,應在構造物設計前先行計畫。 五 信號變換器之型式及精度之選用應合於其使用目的,並不得妨害系統 之操作機能。
  • 第 231 條
    動力源規定如左: 一 儀錶控制設備之電源應有穩定之電壓、電流及週率。 二 儀錶控制設備用之空氣源、高壓水源及高壓油源之設備應合於需要, 並有充分之容量。 三 應事先防止因儀錶用動力源故障或停電,可能引起之操作混亂。
  • 第 三 節 設備
  • 第 232 條
    一般儀錶控制設施管理所必要之各種物理量如水量、水位、水壓、濁度及 制水閥開度等,及化學量如PH值、鹹度、硬度及游離氯等,應按其重要 性以適當的計量及表示設施加以監視,並將監視之結果,作為全設施合理 有效之操作管理。
  • 第 233 條
    加藥設備之儀錶控制規定如左: 一 加藥設備之儀錶控制,應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標。 二 加藥設備之儀錶控制設備,其操作控制範圍應較實際為大。 三 儀錶化及未儀錶化之操作過程必須配合。 四 藥品處理設施之儀錶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
  • 第 234 條
    過濾設備之儀錶控制規定如左: 一 過濾設備之儀錶控制,應以能達成濾池之最佳操作及處理效果為目標 。 二 過濾池之濾量控制應確實,並應能隨時控制全部濾水量為原則。 三 快濾池之自動洗砂操作,其方法應確實,各操作部門與其他有關部分 之操作應相配合。
  • 第 235 條
    抽水設備之儀錶控制設備,應合於抽水機運用之目的,且操作可靠安全經 濟。
  • 第 236 條
    電力設備之儀錶控制,應通盤考慮,互相調和,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使 電源之操作管理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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