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備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25 條自來水水源必須水量充足,除能經常確保計畫取水量外,並應考慮將來發 展之需要,水質良好,經過淨水處理後,應合乎自來水法第十條所規定之 自來水水質標準。
- 第 26 條計畫取水量以計畫最大日供水量為準,並視需要另加處理廠內之處理用水 及原水自取水設備至處理廠間之損失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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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