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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6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6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382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備
  • 第 二 節 河川表流水
  • 第 27 條
    預定取水地點應先就左列各款作長期之調查,並利用過去之流量與氣象資 料以估計水源之安全出水量: 一 水量及水位: (一) 每年最低枯水量、枯水位。 (二) 水量、水位變化情形。 (三) 每年最高洪水位。 二 水權。 三 水質: (一) 衛生勘查並就影響水質之天然與人為因素加以研究。 (二) 降雨與濁度之關係。 (三) 整年之水質變化。
  • 第 28 條
    河川表流水之安全出水量應以二十發生一次之枯水流量為準。但小規模自 來水設施以小溪流為水源而無長期流量紀錄可供分析時,得斟酌情形推定 其安全出水量。
  • 第 29 條
    河川表流水取水地點之選定,應以左列各款為準: 一 流速和緩將來流心不致於變遷或河川上升降低之地點。 二 取水地點及其附近應為地質良好而不致因沖刷而破壞之地點。 三 避免污水流進之處所及有潮汐可到達之地點。 四 與防洪及其他水利設施及計畫相配合,並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地點 。
  • 第 30 條
    河川表流水取水設備之構造應為在取水地點所預期之水位及水量變化範圍 內,能取得設計水量。必要時應考慮由不同水深取水。對於沖刷、流水、 流砂及漂浮物等應有必要之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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