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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新名稱: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 柒、陸域巡邏勤務
  • 五十六、陸域巡邏依巡邏計畫出勤,進行水庫蓄水範圍周邊、水庫上游巡 查,舉發上游濫墾濫伐、破壞水土保持與釣魚、捕撈、行駛船筏 等違規案件,原則每日 1次日間陸域巡邏及每月15次夜間陸域巡 邏,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 五十七、配合集水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月不定期執行集水區聯合巡查。
  • 五十八、每月巡視翡翠水庫管理局蓄水範圍周邊土地是否有遭違規占用情 形。
  • 五十九、如發現違反水利法等相關案件,應即制止、舉發,查獲漁撈物品 、無主物,應列冊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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