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上級長官蒞臨引導及安全護衛勤務
- 六十、引導人員,應於管制站待命,上級長官到達時依預定路線,引導至 預定地點,除各固定崗哨外,應配合勤務須要於叉路口及橋頭執行 方向引導,上級長官行經路線及停留處所事先派員實施安全檢查及 警戒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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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新名稱: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