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新名稱: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 貳、崗哨勤務
  • 甲、管制站
  • 八、管制站鐵柵欄杆,應確實操作。
  • 九、對進出人員車輛,詳加查驗,發現可疑人、事、物,應立即反應隊部 ,並適當處理。
  • 十、載運機械材料物品進出管制站,應有本局有關單位發出之放行條,否 則一律不得放行。
  • 十一、訪客進入辦公區會見本局上級長官、洽公、會客者,應先查詢被會 人員,並辦理登記,以證件換取本局來賓證,會客完畢後,憑證換 回證件。
  • 十二、參觀來賓之車輛抵達時應連絡秘書室(環境教育股)及有關單位。
  • 十三、執勤人員,應注意一號橋上及橋墩可疑人、事、物,並嚴禁橋下水 域之船筏進入管制區。
  • 十四、上、下班時間,執勤人員,應於路口引導車輛通行。
  • 十五、上級長官來訪,應立即通報隊部及有關單位,夜間或例假日應報告 經營管理科主管及隊部。
  • 十六、管制站前方黃線及一號橋上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 十七、來賓證、工作證應妥慎保管,列入交接如有欠缺立刻追查,並報告 隊部處理。
  • 十八、非上班時間,本局車輛進出管制站,應登記後始可放行。
  • 十九、執勤人員應於每日十六時至翌日七時,每小時巡視管制站周邊區域 ,並依規定巡簽。
  • 乙、隊部
  • 二十、執勤人員,應負責電話接聽並轉達上級指示事項,遇重大案件立即 報告上級及政風室,所有公務電話應詳細記錄於電話紀錄簿。
  • 二十一、應隨時注意無線電之呼叫,並處理轉報發生之事項。
  • 二十二、執勤人員應於每日十六時至翌日七時,每小時巡視隊部周邊區域 ,並依規定巡簽。
  • 二十三、下班後及夜間非因特殊情形,非本局人員未經許可禁止進入辦公 區。
  • 二十四、執勤人員注意隊部所屬設施裝備之安全,並將值勤狀況詳實登載 於值勤簿上。
  • 丙、大壩平台
  • 二十五、執勤人員負責壩頂四週之巡邏守望,及協助管理本區人員車輛及 壩頂參觀人員秩序。
  • 二十六、壩頂、鐵欄柵應隨時關閉。
  • 二十七、操作大樓和廊道,除持有特別通行證,或本局主管以上人員陪同 之貴賓外,嚴禁閒人進入。
  • 二十八、執勤人員應於每日十六時至翌日七時,巡視大壩平台、操作大樓 周邊區域,並依規定巡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