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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新名稱: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 伍、大壩下游河道放水警戒勤務
  • 四十三、本項勤務依本局「翡翠水庫例行操作運轉作業規定」訂定。
  • 四十四、平常時期放水,應依水庫操作科旬預定發電計畫執行下游河道之 放水安全警戒事宜。
  • 四十五、電廠發電或經河道放水口之放流計畫有所變更時按水庫操作科通 知安排下游河道之警戒巡邏。
  • 四十六、隊部執勤人員按水庫操作科放流警戒單預定放水時間提前二十分 鐘廣播放流預警。
  • 四十七、放水警報廣播或接獲洩洪通報後警戒人員應立即巡邏大壩下游至 粗坑壩間之河床並勸導垂釣、戲水、烤肉遊客及居民離開河道, 並將巡邏狀況處理情形如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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