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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新名稱: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 陸、水域巡邏勤務
  • 四十八、水域巡邏依巡邏計畫表派船,原則每日 1次水域巡查(含每月夜 間 4次),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巡邏船由船工負 責駕駛。
  • 四十九、巡邏船航行前,應注意水面浮木、魚網、淺灘、注意船隻航行安 全。
  • 五十、水域內如有釣魚、游泳或私設船筏浮具等違反水利法相關規定時, 應即制止、舉發。
  • 五十一、水域沿岸如有污染水源、燃燒木材、拋棄垃圾、及釣魚拋置誘餌 ,應即以制止、舉發。
  • 五十二、水域內如發現電、毒、炸魚之非法行為應以現行犯規定程序處理 。
  • 五十三、查獲漁撈物品、無主物,應列冊陳報。
  • 五十四、巡邏船巡航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緊急連絡使用。
  • 五十五、水域巡邏情形填寫水域巡航紀錄表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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