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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3-1003
全部
民國 64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4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040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1條;並自發佈日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用戶管線,包括左列各項: 一、進水管指由配水管線至量水器部分。 二、受水管指由量水器至建築物內部分。 三、分支水管指建築物內給水管及支管部分。 四、與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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