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3-1003
全部
民國 65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65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786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用戶管線,包括左列各項: 一、進水管指由配水管線至量水器部分。 二、受水管指由量水器至建築物內部分。 三、分支水管指建築物內給水管及支管部分。 四、與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