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器材
- 第 22 條自來水用戶管線所使用之材料,應為鑄鐵、球狀石墨鑄鐵、鋼、石棉、硬 質塑膠等,配以適當零件,其規格應符合國家標準。
- 第 23 條用水設備及衛生設備,其已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其規定。
- 第 24 條凡曾用於非自來水之舊管,不得使用為自來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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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1003
臺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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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4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4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040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1條;並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