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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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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5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65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65)府秘法字第1786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 第 三 章 器材
  • 第 22 條
    自來水用戶管線所使用之材料,應為鑄鐵、球狀石墨鑄鐵、鋼、石棉、硬 質塑膠等,配以適當零件,其規格應符合國家標準。
  • 第 23 條
    用水設備及衛生設備,其已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其規定。
  • 第 24 條
    凡曾用於非自來水之舊管,不得使用為自來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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