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檢驗
- 第 37 條用戶管線裝妥,在未覆土或粉刷之前,應申請自來水事業為施行通水壓力 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平方公分十公斤,試驗時間至少為卅分鐘不漏水為 合格。
- 第 38 條排水與通氣管線裝妥,在衛生設備未安裝前,應作盛水試驗或氣壓試驗。
- 第 39 條前條盛水試驗,無論為全系統同時施行,抑或分區逐段灌滿清水施行,任 何配管所受壓力,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三公斤之壓力,並持續十五分 鐘以上,以不漏水為合格。
- 第 40 條氣壓試驗時,將空氣壓入試驗之系統後,直至各部分平均受到每平方公分 ○‧三五公斤,持續十五分鐘而不漏氣,方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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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1003
臺北市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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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4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64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64)府秘法字第040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1條;並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