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2 條經營加油站之營業主體如下: 一、依公司法設立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 二、經核准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加油站之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 所。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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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02220號令修正發布第26、35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並增訂第18-1、19-1、19-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