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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02220號令修正發布第26、35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並增訂第18-1、19-1、19-2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經營加油站之營業主體如下: 一、依公司法設立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 二、經核准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加油站之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 所。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加油站係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 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 本規則所稱聽裝加油站係指備有鐵聽桶裝之汽油、柴油,為機動車輛或動 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
  •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 第 5 條
    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內,加油站之站名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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