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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0046285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7條
  • 第 三 章 設備
  • 第 13 條
    加油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 地下儲油槽:其屬汽油類者,應裝設油氣回收設備。 二 具不可倒退計數表之流量式加油機。 三 營業站屋。 前項設備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加 油站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二 地下儲油槽應固定於三十公分以上厚度之鋼筋混凝土之堅固基礎上。 三 地下儲油槽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圍 應延伸至槽外三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 四 地下儲油槽四周及其與鋼筋混凝土覆蓋間空隙,應以乾沙填具。但地 下儲油槽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質者,可使用經篩選級配優良之礫石 或碎石填具。 五 地下儲油槽頂部與基地表面距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六 地下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電 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七 加油機應接地,並經製造國安全檢驗合格,且距離地界線應在二公尺 以上。
  • 第 14 條
    加油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體、加油站站名、營業時間、售油種類、 油品價格及供油廠商標誌或名稱,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及標線: 一 儲油槽區設置「嚴禁煙火」及加油區設置「熄火加油」、「嚴禁煙火 」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二 加油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標線;卸油區應於地 面以黃線標示。 三 雨棚應設置高度標誌。
  • 第 15 條
    加油站之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環境保護法令及其他 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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