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質借
- 二、下列物品不得質借: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七)易於腐敗、變質、體積過大或其他不適於保存之物品。
- 三、一般質借物品質借期限為六個月,機車、電子產品及其他什物等質借物品之質借期限為 三個月。
- 四、質借利息除依核定之利率計算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 五、對酒醉、神態失常、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質借,但限制 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辦理質借時,應審慎查驗質借人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無誤,始可質 借。查驗時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一)相片與本人之五官特徵是否相符。 (二)查對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等登記事項。 (三)證件有無偽造、變造、塗改、冒用等情事。
- 七、質借人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不易辨識時,應拒絕質借。
- 八、各營業單位應備有客戶質借資料日報表,詳予登記質借物品名稱、規格、特徵及質借人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證件號碼、住所等事項。
- 九、質借單開立一式二聯。質借單正面與背面所記載有關質借事項,應經質借人閱讀並於充 分瞭解後,於質借單第二聯按捺指紋。質借單第一聯交質借人收執,第二聯隨同質借物 品包裝。
- 十、質借單應順序編號,並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質借人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二)質借物品之名稱、重量、件數及特徵。 (三)質借金額及利率。 (四)質借日期及屆滿日期。 (五)營業單位名稱及營業地址。 (六)遺失質借單時之辦理手續。 (七)責任保險內容。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十一、辦理質借時,如對質借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質外,並應立即報告附 近警察機關處理。
- 十二、每人質借金額一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伍拾萬元,但單件及展期(繳息換單)者除外,各 營業單位合併累計質借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參佰萬元。如因營運上之需要,有 變更上開規定之必要時,須報經財政局核准後實施。
- 十三、各營業單位營運中之資金需求,由秘書室統籌調撥,經秘書室主任、會計主任及機關 首長授權人審核後執行。各營業單位資金使用情形,應逐日列印現金收支日報表,妥 為保管備查。
- 十四、各營業單位於質借作業中,如不慎或因一時疏忽,致收質一般習慣所稱之贗品,而自 願賠償本息者,免除其責任。 如未自行賠償,報經保險公司理賠者,除按保險契約約定之通知時間提出報告並應自 行賠償利息外,另視情節輕重酌予議處或免予處分。 但如有故意或明顯疏失,致發生收質贗品等違失情事,概依情節輕重嚴予議處,並照 價賠償,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 十五、員工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對其本人或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辦理質借 時,估價優於一般質借物品核估標準者,應予嚴處。
- 十六、各營業單位對保管中之質借物品,應連同質借單第二聯逐件分別包裝,妥為保管。 業務組收繳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應負責妥為保管並編製逾期未贖質物標售明細彙總表及 黃金保管資料日報表,以備查核。 各營業單位主管及倉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檢查倉庫,防止質借物品有被偷盜、掉換或被 蟲蛀、鼠咬、潮溼腐敗、變型、變質等情事。其因管理不善,致蒙受損失時,應追查 責任,除負責賠償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另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7-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5)北市質借業字第10530559300號函修正第3、5、14、20、25、27、28、30~3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