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質物保管
- 十二、各營業單位主管及倉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檢查倉庫,防止質借物品有被偷盜、掉換或被 蟲蛀、鼠咬、潮溼腐敗、變型、變質等情事。其因管理不善,致蒙受損失時,應追查 責任,除負責賠償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另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 十三、稽核組長及指定擔任稽核工作人員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各營業單位稽查倉庫、抽點質物 及指導管理設施之改善。 前項人員於執行前項查核時,如發現查核事項有違規事實而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或過 失未發現而情節重大者,應受處分。稽核組長如有監督不周者,應視情節輕重併予處 分。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法辦。
- 十四、庫存質物實地盤點應每年辦理二次,由業務組統籌彙辦,並派員分赴各營業單位監督 盤點事宜。 盤點時,各營業單位應逐一核對,庫房內庫存質物之編號、金額、重量與質借物品保 管明細表是否相符,並將盤點結果填送業務組彙整陳報財政局核備。 負責監盤及執行盤點之相關人員,於盤點時,未能落實執行職務致重大弊端者,應受 處分。業務組長如有監督不周者,應視情節輕重併予處分。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 法辦。
- 十五、運送或保管中之營運資金及質借物品,除應投保財產保險外,並對保險庫之購建、警 鈴之裝設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應特別加強,以確保財物之安全。 如發生事故,應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因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財物遭受 損毀滅失時,應即造冊陳報財政局派員會同查驗,並封存賸餘物品。其仍可辨別之質 物照常取贖外,其無可辨認,且質借人亦無法認明其為原物者,得與當事人協議處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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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6)北市質借業字第10630145500號函修正全文27點;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