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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82)北市財三字第43063號函修正發布
  • 參 質物保管
  • 十六 各營業單位對保管中之質物,應連同質借單對二聯逐件分別包裝, 負責妥為保管並列印質物保管明細表,以備查核。 各營業單位主管及倉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檢查倉庫,防止質物有被偷 盜、掉換或被蟲蛀、鼠咬、潮濕腐敗、變型、變質等情事。其因管 理不善,致蒙受損失時,應追查責任負責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議處 。
  • 十七 稽核組長、稽核,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倉庫,抽點質物及指導改善 管理設施,其有重大過失者,應受連帶處分。
  • 十八 在運送、保管中之營運資金及質物,除應投保財產保險外,並對保 險庫之購建,警鈴之裝設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應特別加強,以確 保財物之安全。當事故發生後,應即通知保險公司處理。如因其他 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財物遭受損毀滅失時,應即造列清冊陳報財政 局派員會同查驗,並封存賸餘物品。其仍可辦別之質物照常取贖外 ,其無可辦認,且質借人亦無法認明其為原物者,得與當事人協議 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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