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逾期未贖質物之處理
- 二十四 逾期未贖質物之處理,應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稽察條例暨有關法令規定變賣,並按月標售,必要時得二個月標 售一次。
- 二十五 逾期未贖質物標售之底價,由單位首長核定,黃金、鑽石類採密 封底價公開投標,由超過底價最高者得標。
- 二十六 黃金類逾期未贖質物於期滿逾三十日未贖者,應定期辦理標售。 標售底價以不低於當日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公會掛牌之買入價為 原則,並視標售金額之大小,以整標或分列數標標售。標售對象 ,凡年滿廿歲之行為能力人及營業商號均可參加投標。經完成法 定標售程序而未標出者,得以零售方式處理,惟員工不得購置。
- 二十七 什物類逾期未贖質物應參酌市價估定底價,但以不低於質借本金 加計利息為原則。以公告底價方式辦理,如經標售結果未標出時 ,得以零售方式處理。如無法於當月份售出,得併入次月標售, 但最近應在二個月內處理完畢。惟於期限內未售出,如係市價變 動或意外損失者,得專案處理。
- 二十八 什物類逾期未贖質物之標售,應由單位首長依照規定派員監標或 授權各營業單位主管負責自行依法辦理。
- 二十九 逾期未贖質物標售前,除黃金、鑽石類集中業務組依規定標售外 ,雜物類應由各營業單位列印清冊編號,陳列標售場所。投標前 應先經監標人員按號逐件與質借單第二聯核對無誤後,始得開標 。如查點結果,發現某號質物與質借單記載不符,為有掉換嫌疑 時,應將質物留待專案處理。
- 三十 投標前應由投標人按規定繳納押標金,開標後得標者之押標金,充 作應繳價款之一部分,未得標者押標金當場無息發還。
- 三十一 決標後應當場通知得標人於三日內繳清價款,領取標售物,逾期 取消其得標權利,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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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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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82)北市財三字第43063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