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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北市質借業字第097302914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
  • 伍 逾期未贖質物之處理
  • 二十五、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處理,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變賣,每 二個月標售一次,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 二十六、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應由業務組通知收繳並集中保管,擇期辦理標 售或零售。 前項收繳作業,黃金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最遲應於期限屆滿後六 個月內辦理;鑽石、其他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最遲應於期限屆滿 後三個月內辦理。
  • 二十七、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底價,由機關首長核定,採公告底價方 式辦理標售。 黃金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標售底價以不低於標售當日臺北市金銀 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掛牌之買入價為原則。 鑽石、其他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標售底價應參酌市價估定,以不 低於質借本金加計利息為原則。
  • 二十八、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應由機關首長依照規定派員監標。
  • 二十九、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對象為年滿二十歲之行為能力人及營業 商號,唯本處員工不得參與標購。
  • 三十、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以投標人投標金額超過底價最高者為得 標;最高標價遇有兩人以上投標金額相同時,由主持人當場抽籤決 定;如僅有一人投標時,仍得開標,但其投標金額須在底價 (含) 以上者,方得決標。
  • 三十一、投標前應由投標人按規定繳納押標金,開標後,得標者之押標金 得予保留,抵繳部分應付貨款,未得標者押標金均於開標當日或 翌日無息領回。
  • 三十二、決標後黃金類得標者應於三日內繳清貨款,鑽石、其他類得標者 於決標後二日內繳清貨款,同時提領得標物品。 得標人不依規定期限辦妥繳納貨款事宜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其所繳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並由次高標者依序遞補得 標。 交貨時,如發現某號質借物品與質借單記載不符,有掉換嫌疑時 ,應將質借物品留待專案處理。
  • 三十三、黃金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以零售方式處理者,其單價以零售當日 臺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掛牌買入、賣出價之均價為計算基 準。 鑽石、其他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以當次標售底價為零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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