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逾期未贖質物之處理
- 二十五、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應由業務組通知收繳並集中保管,並擇期辦理標售、零售或利用 本府拍賣網站平台進行拍賣。但為落實本府低流當政策,客戶無法於屆滿後五日內 取贖且質借物品尚未變賣者,於公告標售日之前,本處得同意質借人以本金加計質 借日至取回日止之應付利息申請買回,如經標售而未標出者,亦得按標售底價買回 。 前項收繳作業,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後辦理,並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 二十六、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底價,由機關首長核定,採公告底價方式辦理標售。 黃金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標售底價以不低於標售當日臺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 掛牌之買入價為原則。 鑽石、其他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標售底價應參酌市價估定,以不低於質借本金加計 利息為原則。
- 二十七、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應由機關首長依照規定派員監標。
- 二十八、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對象為年滿二十歲之行為能力人及營業商號,惟本處員工 不得參與標購。
- 二十九、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以投標人投標金額超過底價最高者為得標;最高標價遇 有兩人以上投標金額相同時,由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如僅有一人投標時,仍得開 標,但其投標金額須在底價(含)以上者,方得決標。
- 三十、投標前應由投標人按規定繳納押標金,開標後,得標者之押標金得予保留,抵繳部分 應付貨款,未得標者押標金均於開標當日或翌日無息領回。
- 三十一、各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標售之得標者於決標後,應依當次投標須知規定期限內繳清 貨款,同時提領得標物品。 得標人不依規定期限辦妥繳納貨款事宜或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其所繳押標金視為 違約金,不予發還,並由次高標者依序遞補得標。 交貨時,如發現某號質借物品與質借單記載不符,有掉換嫌疑時,應將質借物品留 待專案處理。
- 三十二、黃金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以零售方式處理者,其單價以零售當日臺北市金銀珠寶商 業同業公會掛牌買入、賣出價之均價為計算基準。 鑽石、其他類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以當次標售底價為零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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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4)北市質借業字第10430028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2、2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