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附則
- 二十七、業務組應逐日將各營業單位營運情形,彙整列印各項報表核對無誤後,送會計室登 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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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6)北市質借業字第10630145500號函修正全文27點;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