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附則
- 三十二 稽核組應將各營業單位營運情形,逐日彙總列印各項報表,送單 位首長核章後,交會計室查帳。
- 三十三 本要點經報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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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82)北市財三字第43063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