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附則
- 三十四、稽核組應將各營業單位營運情形,逐日彙總列印各項報表核對無 誤後,送會計室登帳。
- 三十五、本要點經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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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北市質借業字第097302914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