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附則
- 三十三、稽核組應將各營業單位營運情形,逐日彙總列印各項報表核對無誤後,送會計室登 帳。
- 三十四、本要點經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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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0)北市質借業字第10030398800號函修正第2、6、7、10、13、16、20、23~34點條文;原第25點內容刪除,原第26~35點條文修正為第25~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