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獨資事業之管理監督
- 第 10 條獨資事業主管機關職權如下: 一 事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歇業或變更所營事業等之擬議。 二 事業業務計畫及方針之擬訂。 三 事業重要人員任免之擬議。 四 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 五 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 六 事業資金之籌劃。
- 第 11 條獨資事業之會計制度,應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其所編製之會計月報、 半年報及年報,並應依限分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財政局、市政府主計 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及其主管機關。
- 第 12 條獨資事業應依各該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送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並依決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決算。
- 第 13 條財政局、主計處得隨時派員查核獨資事業之一切收支及財物。
- 第 14 條獨資事業年度經營績效之考核,由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市政府 各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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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86023964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