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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76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76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180073號令發布
  • 第二章 獨資事業之管理監督
  • 第 10 條
    獨資事業主管機關職權如左: 一、事業之組設、合併、改組、歇業或變更所營事業等之擬議。 二、事業業務計畫及方針之擬訂。 三、事業重要人員任免之擬議。 四、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 五、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 六、事業資金之籌劃。
  • 第 11 條
    獨資事業之會計制度,應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其所編製之會計月報、半年報及年報, 並應依限分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其主管機關。
  • 第 12 條
    獨資事業應按年度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之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送經市議會審 議通過後執行,並依決算法及有關規定辦理決算。
  • 第 13 條
    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得隨時派員查核獨資事業之一切收支及財物。
  • 第 14 條
    獨資事業年度經營績效之考核,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同本府各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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