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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20555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2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0 條
    市政府投資事業得由主管機關報經市政府核准,實施轉投資。 前項轉投資事業之管理監督,準用本自治條例有關規定。
  • 第 2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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