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0 條市政府投資事業得由主管機關報經市政府核准,實施轉投資。 前項轉投資事業之管理監督,準用本自治條例有關規定。
- 第 21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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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1003
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20555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2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