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 繁榮,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 所稱事業。
- 第 3 條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 第 4 條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 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 第 5 條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
- 第 6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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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平交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3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0條:除第10、11條條文自公布三十日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