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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平交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0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0年2月4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0704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9條
  • 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員會
  • 第 25 條
    為處理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行政院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審議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三、關於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處分事項。 五、關於公平交易之其他事項。
  • 第 26 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 第 27 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 者得拒絕之。
  • 第 28 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交易案件所為之處分,得以委員會名義 行之。
  • 第 29 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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