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損害賠償
- 第 29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 第 30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31 條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
- 第 32 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第 33 條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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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平交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3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0條:除第10、11條條文自公布三十日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