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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平交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61號令增訂公布第47-1條條文
  • 第 五 章 損害賠償
  • 第 29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 第 30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 31 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
  • 第 32 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第 33 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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