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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平交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0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0年2月4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0704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9條
  • 第七章 附則
  • 第 45 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 46 條
    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公用事業及交通運輸事業,經行政院許可之行為,於本法公布後五年內,不適 用本法之規定。
  • 第 47 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 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 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 第 4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9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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