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 、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 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