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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83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2日行政院令訂定發布全文43條
  •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41 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 ;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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