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8日行政院院臺聞字第0920031836號令修正發布第5、12、17、18、19、22、23、24、39條條文;並刪除第3、6、7、9、10、11、35、3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27條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管轄
  •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 第 9 條
    (刪除)
  • 第 10 條
    (刪除)
  • 第 11 條
    (刪除)
  •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 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 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 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 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 之內容。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