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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83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2日行政院令訂定發布全文43條
  •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 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 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 第 24 條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 費者權益之虞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 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標示,應標示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 用時均得閱讀標示之內容。
  • 第 26 條
    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 品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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