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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8日行政院院臺聞字第0920031836號令修正發布第5、12、17、18、19、22、23、24、39條條文;並刪除第3、6、7、9、10、11、35、3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27條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院」管轄
  •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 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 第 24 條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 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 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標示,應標示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 用時均得閱讀標示之內容。
  • 第 26 條
    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 品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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