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消費者保護組織與行政
- 第 一 節 消費者保護組織
- 第 15 條市政府為研擬、審議及推動本市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實施,設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 二、執行機關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三、督促執行機關行使職權。 前項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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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4838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