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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公路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20號令修正公布第3、4、6、11、12、27、28、34、37、40、47、56、59、61~63、65、67、76、77、79、80條條文;並刪除第29條條文;並增訂第40-1、40-2、56-1、61-1、62-1、71-1、77-1~77-3條條文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79 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遷移經費分擔原則及監督管理等事 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守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 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勒令停業之條件等監督管 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及營運 應遵守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 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 通部定之。
  • 第 80 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汽車與電車之登記、檢驗或發照,與駕駛人 、技工或檢驗員之登記、考驗或發照,及依本法規定核准發給之其他證照 ,得收取費用;其收費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 8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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