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汽車運輸業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之汽車運輸業,依公路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其類別如左: 一 普通汽車客運業-市區公共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 二 特種汽車客運業-遊覽汽車及大小客車出租業。 三 普通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輸一般貨物者。 四 特種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輸特定貨物者。 第 3 條 各級公路主管機關為健全汽車運輸業務配合地方經濟需要及解決同業間之 爭議,得設置汽車運輸業諮詢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