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客運營業
- 第二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 第二款 票價及運價
- 第 45 條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客票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之計收,應依汽車運輸客貨運運價準 則訂定,並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
- 第 46 條客票票價除按里程乘基本運價計算為原則外,並得採用或兼採區域制。
- 第 47 條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同一起訖區間,有兩條以上里程或路面等級不同之營運路線時,應各按 其實際里程及路面等級分別計算票價為原則,並應在票證上註明「經某線」 以資識別。但為便利旅客搭乘,須劃一票價時,得按較短里程之路線票價計收。
- 第 48 條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道路、橋樑施工須變更部分路線,致班車繞道行駛而增駛之 里程如超過一公里及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依實際行駛 里程計收票價。工程完成時,應即恢復原營運路線,並按原票價計收。
- 第 49 條兒童身高未滿一一五公分者免費,滿一一五公分未滿一四五公分者得購半票,滿一四五公 分者應購全票。免費兒童須由已購票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期仍應購買半票。
- 第 50 條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得視實際需要發票定期票、回數票、或來回票等,其發售及使用辦 法,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