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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4、25、40、97、98、99、100、102、103、137、138條條文及第137條條文之附表九;第五節章名修正為第二章之一;並增訂第99-1、136-1、139-1條條文
  •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 第 二 款 票價及運價
  • 第 45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客票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之計收,應依汽車運 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訂定,並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
  • 第 46 條
    客票票價除按里程乘基本運價計算為原則外,並得採用或兼採區域制。
  • 第 47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同一起訖區間,有兩條以上里程或路面等級不同之營運 路線時,應各按其實際里程及路面等級分別計算票價為原則,並應在票證 上註明「經某線」以資識別。但為便利旅客搭乘,須劃一票價時,得按較 短里程之路線票價計收。           
  • 第 48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道路、橋樑施工須變更部分路線,致班車繞 道行駛而增駛之里程如超過一公里及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應報請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依實際行駛里程計收票價。工程完成時,應即恢復原 營運路線,並按原票價計收。         
  • 第 49 條
    兒童身高未滿一一五公分者免費,滿一一五公分未滿一四五公分者得購半 票,滿一四五公分者應購全票。免費兒童須由已購票之旅客攜帶,最多以 兩人為限,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 第 50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得視實際需要發售定期票、回數票、或來回票等, 其發售及使用辦法,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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