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依據及分類
- 第 1 條本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汽車運輸業依左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 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 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 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 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出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 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出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 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 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 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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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4、25、40、97、98、99、100、102、103、137、138條條文及第137條條文之附表九;第五節章名修正為第二章之一;並增訂第99-1、136-1、139-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