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2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2年10月26日交通部(82)交路發字第8224號令修正發布第19、92、93、96-1條條文
  •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 第 136 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 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 第 137 條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監警稽查人員於舉發時,得扣留違規車輛之行車執照、號 牌或車輛,並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前項舉發通知單格式如附表八。
  • 第 138 條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監警稽查人員於舉發時,得扣留違規車輛之行車執照 、號牌或車輛,並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前項舉發通知單格式同附表八。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