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 第 136 條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 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 第 137 條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監警稽查人員於舉發時,得扣留違規車輛之行車執照、號 牌或車輛,並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前項舉發通知單格式如附表八。
- 第 138 條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監警稽查人員於舉發時,得扣留違規車輛之行車執照 、號牌或車輛,並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前項舉發通知單格式同附表八。